佛山个人商标变更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佛山兴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3 08:07:00
佛山商标注册制度及申请流程的内容商标注册顾问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既包括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企业对商标的经营管理。其中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商标管理和商标的使用,本文主要介绍商标注册制度中的商标管理内容。
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标准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
只有严格的管理才能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正确使用商标,保障商标注册行业的良好发展,并且减少商标注册侵权的事情发生。说了这么多商标注册制度,下面顾问为申请人介绍一下商标注册申请正确流程。
流程1、商标申请方式的选择。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进行申请,也可以选择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流程2、商标查询。不管商标申请工作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中,商标查询工作都必不可少。提供免费且专业的商标查询服务;
流程3、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准备,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执照、申请个人身份证明、商标logo图样电子版、商标委托申请书等等,详细的可以咨询在线顾问;
流程4、商标注册申请正式开始,包括提交商标注册资料(交至公司,由顾问第一时间交至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商标审查工作以及最后的商标局公告等等,这几个阶段属于商标注册申请中,且耗时较长,大致会花费14至16个月的时间。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客观行为条件。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是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许可他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同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以对于商标使用人来说,在使用商标前最好先进行商标查询,以避免商标侵权。许可使用的范围以核定的商品和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超越此范围的许可无效;而禁止使用的范围以与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和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为限。可以看出,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要宽得多。
2.必须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因为我国实行佛山商标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不享有商标权,不受法律保护。当然,驰名商标例外。
3.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无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商标侵权中,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故意就是过失,不会发生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完全无过错的情况。因为每一件商标核准注册前,商标注册部门都会将其公告,任何人均可通过查阅商标公告而得知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如果使用人未查阅商标公告而擅自使用,即可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4.必须客观上造成混淆。这里的客观上造成混淆是指在客观上发生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事实,并非指在实践中真的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只要在客观上发生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事实,就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法律就推定其产生了危害结果,构成损害事实。因为商标是否会在客观上造成混淆,是以消费者的主观判断为依据的,只要两只商标之间存在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即难以正确分辨的情况,就可推定其在客观上造成了混淆,而无须在实践中具体考察是否真的发生消费者混淆的情形。商标侵权的结果有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有可能是无形损害,有时两者兼而有之,有时物质损害很明显而无形损害不显著,有时并无实际的物质损害。但是无论何种情形,都会有无形损害的发生,因为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侵权行为应是实施了侵害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
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既有直接的,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间接的,如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佛山商标注册原来如此,对于商标注册不知道你了解多少呢?今天让小编来给你们简单介绍下,希望会对你们有所帮助哦!申请人注册商标前要先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以减少盲目性,提高成功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商标注册原来如此,还有其它想要了解的,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目前,我国每天新增“注册企业”500多万家。企业名称重复率高、企业名称不规范成为企业名称登记中的突出问题,也延长了企业登记的时间。对此,我国《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定》明确提出了26条禁止和限制规定。根据这些规则,企业可以减少重复命名和注册的复杂性,缩短企业注册的时间。
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有33条,其中禁止性规定有11条,包括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如此精彩的企业名称,长达数十字,今后将不允许注册。企业这样的组织虽然依法享有名称权,但如果在行使企业名称权时,一味地谈自由,毫无规则可言,盲目地、任性地追求各种“创新”甚至“耸人听闻”的美名,它只会反过来干扰和损害这种权利和自由,即所谓的“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
比如,一个精彩企业的名字,往往由几十个字的句子组成,不仅会给别人带来诸多不便,还会使自己增加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和“非自由”。正如有人所说,“公司名称有几十个字,公章不能刻”。有人说,公司的名字应该为企业量身定做。容易记住,吸引人,有创意,对客户有很强的吸引力。
公司的名称应该是企业文化和质量的展示。一个好的名字是一个活的广告,这是一个企业的战斗方式。名称是一个特定的符号,是一个企业或品牌的“眼睛”。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追求的是吸引力。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企业发展的步,也是企业成功的关键。没有征服消费者味蕾之名的能力,就很难发挥压倒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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