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商标注册解答商标授权获得的好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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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标注册解答商标授权获得的好处有哪些?

作者:佛山兴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08:19:38

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那么商标授权获得的好处有哪些呢?下面跟随佛山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可以通过商标使企业的产品即时获得消费者认知。产品本身的质量当然很重要,但若再有一个良好的商标做为指导,消费者就能很快的记住这个产品,也就更容易接受。

2、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同样的产品,结合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带来比原来高的价格和高的销售额,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3、由商标授权者的巨型推广活动直接得益。商标授权者为了维持本商标的市场地位和知名度必须不断的培育商标角色,提醒消费者这些品牌商标的存在,更多的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这些商标的推广会直接给被授权商带来更好的销售业绩。

4、获得零售商(销售渠道)即时的兴趣及接纳。简单易记的品牌商标会很容易进入分销渠道。被授权商借助授权品牌商标的力量可以迅速进入绵密的通路,更广泛的与消费者接触。

5、可以最有效地取得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学习甚至改进其良好的经营模式来带动企业自有产品的发展。

注册公司,首选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为公司想一个字号,这就像父母为自己刚出生的宝宝想名字一样。那么就有人问了,为什么注册公司得先核名呢,注册公司平台为您解答。公司注册来注册公司平台,免费帮您核名哦! 

创业者就像父母,公司就像自己的孩子,你应该把公司当成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看着自己的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达,一步步的成长,你是否会有一种字号和喜悦呢。 

当然我们知道这个过程有时是非常困难的,就以公司名称来说,想要一个好的名字还真是不容易呢。而核名又是公司注册的必经之路,公司名称都没有,后面的手续就没有办法办理。 

我们知道公司在注册前,都是需要先进行核名的,而核名的首要步骤就是取名查名,因为只有您的公司名称通过了才能进行下一步,直到最后把公司注册下来。 

公司注册前核名的作用:

一、预防选取的名称与他人的重名 

中国的文字虽博大精深,但一些寓意比较好的且比较流行的词,都是创业者们起名的首选,为避免自己选取的公司名称,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事先进行查名就可规避这类情形的发生。 

二、规范选取名称的用词 

多数创业者在选取公司名称时,皆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决定的,难免会出现一些用词不规范的现象,所以我们在注册的时候需要注意先查名看看自己的名称是否有规范性用语。

《商标法》 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 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 及《商标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肖像被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并不少见。狭义的肖像是指公民的面部形象,如“老干妈”商标上的陶华碧头像、“十三香”商标上的王守義头像和“霸王”洗发水上的陈启源头像等;广义的肖像还应该包括人物的整体形象,如王致和腐乳。这些商标都是以经营者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对自己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肖像既可能是照片,也可能是绘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肖像”都是真实人物的形象,以虚构人物的造型作为商标注册的另作要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那么,以肖像注册商标应符合哪些要求呢?

用肖像申请做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以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三、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制作的虚构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有可能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也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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