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商标注册解答如何认定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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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标注册解答如何认定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者:佛山兴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3 08:05:28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如何认定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下面跟随佛山商标注册一起来找寻答案吧!

1、未经商标人的许可,私自将商品放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我们知道现在有好多商家都管用“假冒”的行为,通过某个比较知名的商标品牌为自己套牌销售,混淆消费者的视觉,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2、直接进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行为。这种方式的侵权者目前还是比较少见,主要原因是因为,这类未经许可的商标侵权行为受到的法律制裁会相比其他的更重,所以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进行生产同样商标的产品、通过他人进行销售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约束。

3、伪造、擅自制作他人商标的标识的行为。在未经得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下,私自进行伪造他人相同的商标,或者是制造相同图案的商标都属于侵犯商标权,擅自制作主要是依靠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严重触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权。

4、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将其注册的商品进行了更换,并且又将更换了商标的产品投放于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6、故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者是帮助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团体安排的成员所运用的产品商标或效劳商标,用以标明产品的经营者或效劳的提供者归于同一安排。 

证实商标是指由对某种产品或许效劳具有检测和监督才能的安排所操控,而由其以外的人运用在产品或效劳上,用以证实该产品或效劳的原产地、原料、制作办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质量的产品商标或效劳商标。 

请求团体商标或许证实商标注册的,应当依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则,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请求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一起附送主体资格证实以及该商标的运用办理规则。

我们都知道香港商标注册有诸多好处,可以做品牌推广打造国际品牌形象,可以有效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不过,香港注册商标不属于大陆保护,由于一国两制的原因,单纯的国内注册商标是不受香港法律保护的,而单纯的香港注册商标也不受内地法律所保护,如果有用于两地的商标应在两地都注册。今天就来讨论一下:注册香港商标的注意事项!

注册香港商标注意事项:

1、香港法律对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也没有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只要在申请注册时指出使用或拟使用即可。

2、申请人必须填妥相关的申请表格,连同商标样本及有关费用,一并提交商标注册处。香港也采用一标一类的申请授权制度,分类亦采用国际分类的42个大类。

3、可予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图案、姓名、签署、文字、字体、数字、不同形状或颜色构成的标志,或以上项目的各种组合以及主体图形、地理名称。服务商标在香港也受保护,且零售服务的商标可以在香港申请。

4、在香港申请商标注册有一个特殊要求是,商标注册处有权规定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申请手续。若申请人未能遵守该规定,可以被视为放弃申请。

近年来,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在注重商标,随着商标注册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中个别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采用一些违法手段招揽业务,部分商标注册公司“承诺商标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诱饵 被罚。那么小编现对一些商标代理违法案件进行解析,以期达到警示作用。   

一、对外宣传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招揽业务   案件:某公司为招揽业务,在其使用的《受理通知书》等多种自制文书材料的抬头上印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字样,同时在其网站上宣传 “本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在经营的商标数据中心网站上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北京市工商机关依法处罚款20万元。  

解析:目前从事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业务仅需在地方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即可。所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是属于虚假宣传。   

二、给企业打电话或发传真,以企业名称混淆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   案件: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有关企业的信息,在定向发给企业的传真件内容中谎称有第三方公司正将受害企业的字号委托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而诱导受害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工商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8万元。   

解析: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同属于知识产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应该一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字号都需要用商标注册进行保护,虚构企业字号或版权事实误导企业注册商标都是违法。   

三、以商标受理申请混淆商标核准注册,以虚假的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来招揽业务   案件:北京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在联系业务时口头承诺“商标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该公司和商标局长期合作达成协议,商标注册成功率达到98%”。“代理合同一式3份,客户、总公司、商标局各1份”。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青岛市工商局罚款3万元。   

解析: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严格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个别商标代理公司口头承诺保证商标注册成功,实际合同签订的却是商标注册受理通过。   

四、利用网站对本公司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来招揽业务   案件:我市某公司在网站上宣称“创业者大多数来自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具有丰富商标专利事务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及中青年骨干”、 “拥有数十名律师、商标、专利代理人及美术设计师”等。经查实,上述内容均属夸大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罚款3万元。   

解析:企业的网站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使用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   

五、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在我市冒用分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经营。   案件:济南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我市租用场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通过印制的台历、网站招聘信息等宣称其为“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员工名片、工作牌上标注 “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被处以5万元罚款。   

解析: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如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方可进行经营行为,否则即构成无照经营或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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