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商标注册解答商标权评估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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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标注册解答商标权评估原则有哪些?

作者:佛山兴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5 08:36:37

商标权的评估,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商标除了是区别标志以外,作为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当你转让商标的时候,你需要给你的商标订一个价格,这就需要对商标权进行评估了。那么商标权评估原则有哪些呢?下面看看佛山商标注册的介绍。

1、独立性原则:有独立的评估资格,独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符合企业被估资产的实际选用方法和标准。

3、科学性原则: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操作,既符合国家规范,又符合国际惯例。

4.资产核实原则:对委估资产做到不减评,不漏评。

5、安全保密性原则:对知悉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绝对保密。

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注册商标?两者利弊何在?小编特列出两者的不同和优劣势,如何选择,结合自身情况,一看便知!

一、注册时提供的材料不同公司提供的是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公章,个人提供的是个体执照和法人身份证。1、公司名义注册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的公章2、个人名义注册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标归属权不同1、公司名义的商标所有权归公司,企业法人或企业的股东不享有对注册商标有专有权,公司注销了,商标也就无效了,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的。2、个人名义的商标个人注册的商标只归个人所有,企业的成立或者注销对商标对没有任何的影响。

三、稳定性不同1、公司名义商标不稳定当公司名义或者地址亦或是公司法人的变更,商标也要相应做商标变更。2、个人名义商标较稳定个人的身份证一般是不变的,商标也不需要进行变更,相对稳定。

四、所有权支配不同1、公司注册要由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情况。2、个人注册权限比较集中,个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五、商标使用证明1、公司名义使用证明公司的活动、产品、服务比较多,只要其中一项使用了商标就属于商标的使用。2、个人名义使用证明个人很难证明使用过商标。

六、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要求不同1、企业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能更改其它的。2、个人注册商标个体户申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公司申请的商标比个人申请的商标更容易进入市场,也更易打响品牌。当然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商标,也可以授权自己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商标申请人需结合自身发展需要,从长远的角度来权衡商标注册模式。

第一步:商标查询(1天内)商标查询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注册前,查询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原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工作,可以降低商标注册被拒的风险。

第二步:准备文件(1天内)个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妥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个人签名。商标样品10件(彩色商标需提交10幅***和1份黑白墨水手稿)。

第三步:申请(1天内)。

第四步:表格审核(3-4个月)形式审查是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书面文件和一些形式上的要求,如申请表和授权书是否有错误等。

第五步:实质性审查(约6个月)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进行审查,查找资料,进行比较分析、调查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初步审查的一系列活动。

第六步:初审公告(约3个月)商标审批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在不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和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准予注册商标,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自初步审批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领取商标注册证通过代理机构将商标注册证书发给商标注册人。直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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